上海至海口物流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在烟草总公司将第二个行政批复的期限延长至800多天背后,首先影射了一个立法“黑洞”的问题,毕竟相关法规对审批机关第一次批复做出了10天的限制,而第二次批复时间却未作限定。这留下了立法的缺陷。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汉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云南高院受理此案后,云南红塔有一个月的答辩期,在这期间云南红塔和陈发树一方都可以提供证据,但云南红塔却没有在这一个月提供上述四份请示材料,并且向云南高院申请延期一个月提交证据。
“在延期提交证据的一个月时间云南红塔才拿出了这四份请示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只有提供证据困难,才能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如果这四份请示真的是在2009年、2011年就存在了,那么云南红塔为什么会出现提供证据困难?况且此前陈发树与云南红塔一直处于合作关系,却从来都不知道这四份请示的存在,这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我们怀疑这四份请示材料是云南红塔方面后来补齐的,向法院申请了鉴定这四份申请的真实性。”李汉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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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立法上没有对第二次审批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律没有规定时限不代表烟草总公司在审批过程中就没有合理合法的时限,毕竟《行政法》中还有效率原则、便民原则以及及时履行职权原则等基本立法原则。上海至海南专线从目前得到的证据来看,在烟草总公司长达27个月的审批过程中,其并未向云南红塔、陈发树或云南白药方进行过任何的实地调查。如果烟草总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其在800多天的审批周期中,究竟做了些什么,那么烟草总公司就涉嫌滥用职权、故意拖延。”杨小军称。
另外,杨小军称,烟草总公司2009年1月第一次做出的批复对第二次的批复是有约束力的,不能在第二次批复中随意更改意思。既然烟草总公司做出了第一个批复,而陈发树一方基于对此批复的相信而进行了相关市场行为,并由此产生了利益,那么烟草总公司就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不能出尔反尔,否则触碰了涉嫌滥用职权的红线。http://www.haikouwl.cn/news/frtyu.htm
据云南红塔方面提供的证据显示,云南红塔即在与陈发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第二天,就向其母公司红塔集团上报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体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发树的请示》;上海至海口物流当日,红塔集团又将这一股权转让事项上报至云南中烟。2009年12月2日、云南中烟分两次向烟草总公司上报了《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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