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是相对个人采购、家庭采购、企业采购或集体采购而言的一种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的特点、用途及目标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比有如下特点:(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货运这主要是从出资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角度来看,至于具体从事采购活动的,即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的采购机构,也可以是分散的各个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委托的非行政性质的机构。(2)采购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服务无论是用于履行公务还是提供公共产品,都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用途的。政府采购不仅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而且还应该尽可能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率。(3)采购程序的公开性。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采购程序由法律规定,采购过程受到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4)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范围广,数额巨大,对市场有引导和调控作用,所以,各国都把政府采购当做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利用它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一般用于公共目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用途:(1)公共设施建设。如航空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水利卫生设施、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场所等。(2)公共服务建设。主要是国防、公安、交通、通讯、医疗、教育、城市建设、消防等。(3)教育设施建设。(4)医疗卫生服务。(5)公共秩序服务。主要指维护公共秩序的费用。
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有:(1)经济有效性目标。即节约、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货运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能和价格比尽可能达到最优。各国政府都把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作为其首要目标。(2)市场性目标。即推动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鼓励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促进竞争,引导消费者的行为。(3)政策性目标。政策性目标是政府希望借助采购制度达到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现状
我国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的采购实践呈现出一片方兴未艾之势。试点范围从较容易操作的汽车、设备购买扩展到汽车维修、保险、会议服务及工程公开招标等领域,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每年可节约财政资金700亿~800亿元,这不仅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然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方法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低效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所采用的是一种分散式采购模式,即由政府各消费或使用单位直接采购所需物品和服务的组织管理形式。其特点是采购者和使用者,采购权和使用权合一。这种方法是先由政府预算确定行政管理费用,然后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决定所需采购物品的种类和档次,分散采购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这种采购办法虽然具有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采购成本较低等优点,但其弊端却是不容忽视的。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采购规模较小、范围较窄。1999年我国地方政府的采购规模仅为110亿元左右,中央尚不足20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的1%,而国际上通行的比例是GDP的10%以上,或财政支出的30%左右。此外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仅限于诸如通用设备、专用购置、交通工具等一些特定的领域。
政府采购缺乏预算管理。我国当前财政预算支出的常规做法是:先由各预算拨款单位提出预算拨款申请,再由财政部门审查,最后由上往下层层划拨,直至支出预算单位账产,由其使用。显而易见,由子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实际上无法监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从而大大弱化了其监管职能。
政府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备、力度强大的信息渠道,货运特别是电子网络渠道的普及率很低,这必然导致一方面政府采购机构为市场资源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又为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而烦恼。此外,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才刚刚起步,各地都尚处于摸索阶段,没有通畅的信息渠道,各地之间无法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各地政府采购发展极不平衡。 缺少国际化政府采购管理人才。缺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适应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我国政府采购在全国开展的时间较短且涉及面广,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因此急需大量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从业人员。 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相关建议
以上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
建立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执行部门分离的机制。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政府采购机构的改革已基本形成共识,将政府采购分为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两大部分,各司其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国际惯例,一般在财政部门内设立一个主管机构。财政部门作为国家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订采购政策,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管理和监督各项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成立专门负责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建立采购信息网络,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等。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受财政部门监督,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与财政部门形成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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