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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措施防止超载车辆进入其管理路段

来源:http://www.haikouwl.cn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数:


  此事故经高速交管部门勘验及调查,认定当事人于某驾驶机动车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两名驾驶人宋某许某分别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任某、徐某等人无责任。受害人家属激愤 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因赔偿问题群情激愤,围堵公安、法院等办案部门大门,后经引导进入法律程序,除起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及车主外,还同时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其主体不适格,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驾驶人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项规定引发车辆连环相撞,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某高速公路承担补充赔偿费300余万元法院认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受益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超载车辆进入其管理路段,未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对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在发现因事故堵车情形下未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协助相关部门有效疏导交通,也未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继续放任上海到海口物流超载车辆进入所辖收费公路,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可以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6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共计508余万元,除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外,不足部分由车主按过错比例分担。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车主未能赔偿的部分共承担补充赔偿费300余万元。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对所管辖的区域和组织的活动一定要尽职尽责,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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